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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模式怎样确定收入呢?
发布日期:2021-05-07 阅读次数:2127
确认收入的条件:

1.准则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客户取得对有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其收入。

取得对有关商品的控制权,是指能够支配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效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五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客户取得对有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定收益:

(1)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其义务

(2)合同界定了合同各方在转让货物或提供劳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下称"转让货物")。

(3)合同中有关于转让商品的明确付款条款

(4)合同具有商业性质,即合同的履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配或数额

(5)企业因向其客户转让货物而有权得到的报酬很可能被收回。

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8]第875号)的有关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一)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商品销售条件的,应当确认实现收益:

(一)货物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继续管理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货物的权利,也不行使有效的控制权。

3收入数额可以可靠地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可靠地核算。

(二)依照前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实现收入的时间:

(一)商品销售采用托收承诺方式的,收汇手续完成后,应当确认所得。

(二)商品销售采用预收方式的,其收入应当在商品发行时确认。

(三)货物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验后,应当确认收入。如果安装人员简单,您可以在发送货物时确认收入。

(四)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销售商品的,其收入在收到寄售单后予以确认。

3.增值税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货物以直接托收方式销售的,货物已转移到另一方,销售收入已暂时估计和记录,但既未取得销售款,也未开具销售发票,则在取得销售付款或销售凭证之日,应承担增值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收到销售款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到或者取得销售款债权证明的日期,依照销售结算方式办理:

(4)以预收方式出售货物应是货物发送之日,但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货物的生产和销售,应是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中商定的收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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